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療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陳禮宏
聲請人即受
刑人之母親 陳林美惠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陳禮宏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執行案號:100 年度執保
字第108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 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該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本院查:
㈠本件聲請人具狀是表示: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禮宏因犯妨害性 自主案件,前經依法判刑執行完畢,另經依法裁定送往治療 處所實施強制治療至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參照最高法 院100 年台抗字第460 號裁定‧‧‧,足證聲請人即受刑人 陳禮宏現在在臺中監獄執行「強制治療」顯然違背法律規定 ,伏為亮察,懇請依法撤銷原裁定及執行書,立即將聲請人 釋放,而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等語,本院認上開聲請意旨應顯 係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治療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而對之聲明 異議,合先敘明。
㈡又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禮宏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98 年度訴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檢察官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98年7 月6 日確定 ,並入監執行完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 2 號裁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核發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 ,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禮宏並於100 年6 月3 日起開始執行強 制治療處分等情,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1 份附卷可稽 。基此,可知本件對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禮宏實際宣示主刑、 從刑之有罪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即受刑人陳禮宏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所不服,自
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故聲請人即 受刑人陳禮宏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㈢至聲請人即受刑人之母親陳林美惠子所為本件聲請部分,因 聲請人即受刑人之母親陳林美惠子並非本案檢察官所為前開 執行指揮之受處分人,亦非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無聲明 異議之主體適格。從而,此部分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