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94號
FYEV,91,沙簡,94,20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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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九四號
  原   告 鋒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薇如
  訴訟代理人 邱昱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柒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訴外人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 九日所簽發,到期日為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七十七 萬三千五百九十六元,並經被告背書轉讓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且免做 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按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票據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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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