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九四號
原 告 鋒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薇如
訴訟代理人 邱昱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柒拾柒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訴外人鴻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 九日所簽發,到期日為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八百七十七 萬三千五百九十六元,並經被告背書轉讓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且免做 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二、按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票據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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