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369號
TPDM,100,聲,2369,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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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一○○年度聲沒字第
三七六號、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治平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 度毒聲字第一八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五九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一○○年七月十一日停止 處分出監,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 度戒毒偵字第五三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一份附卷可證。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法鑑定 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航藥鑑字第○九 九一○七六號毒品鑑定書一份在卷可佐(毒偵卷第五三頁參 照),是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上揭規定, 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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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重 量 │ 備 註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一 │白色透明│驗餘淨重│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九│
│ │結晶壹袋│零點壹貳│級毒品甲│年度安保管字第一│




│ │ │肆捌公克│基安非他│九二號編號1 │
│ │ │ │命成分 │ │
└──┴────┴────┴────┴────────┘
附件
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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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