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95號
TPDM,100,聲,2195,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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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秋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0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rtier」戒指壹枚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秋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99年度偵字第14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仿冒 「cartier」戒指1枚,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規定,不論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院字第6 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案 件,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4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並於期滿未經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 閱無誤。而扣案之仿冒「cartier」戒指1枚,係供被告犯商 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為專 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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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