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宜宜
被 告 蕭水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蕭水木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100年度執字第275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宜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宜宜前因被告蕭水木竊盜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茲因該被告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簡字第七一九號 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於一百年五月四日確定等 情,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具保人刑事保證金繳納 收據(刑保字第一○○○○一二○號)、通知具保人應通知 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五月 十六日北檢治分(一○○執二七五二號)、一百年六月二十 一日北檢治分(一○○執二七五二號)通知併送達證書、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報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函覆因傳拘被告無著無法代執行之回函等件為證。是 以,經傳拘被告及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後,被告仍 未到案執行,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 告迄裁定時並未因另案而在監或在押,足證被告業已逃匿, 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五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