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077號
TPDM,100,簡,3077,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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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佩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78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
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35號)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徐佩詩損壞他人之紙製裝飾品,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事實 部分第3-4行更正為:「徒手撕毀損壞牆壁上之紙製裝飾品 ,足生損害於弘聖基督學院。」;證據部分則補充:「被告 徐佩詩於本院之自白、現場採證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及同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弘聖基督學院認其適應不 良而將其予以退學,即恣意毀損該學院之物品,侵害他人之 財產權,又以強暴之手段限制告訴人周玉珍行使撥打電話報 警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惟兼衡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犯罪後於本院審理 時業已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損 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04 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7801號
被 告 徐佩詩 女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56巷16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佩詩原本是位於臺北市○○區○○街36號弘聖基督學院之 學生,其後因故被退學,因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0年2月23 日下午3時30分許,至上址4樓,徒手撕毀學院牆壁上之裝飾 品致令不堪使用而毀損之;徐佩詩另於100年5月29日下午3 時20分許,再次至學院,並至學校教師周玉珍辦公室內,周 玉珍見狀欲報警,徐佩詩以手壓周玉珍手部之強暴方式,阻 止周玉珍打電話報警而妨害周玉珍權利之行使,嗣周玉珍尹立民呼救,尹立民至現場,徐佩詩始離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徐佩詩之供述 │得證明被告毀損犯行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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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人鄭怡誠之證述 │同上 │
├──┼───────────┼──────────┤
│ 3 │光碟翻拍畫面 │同上 │
├──┼───────────┼──────────┤
│ 4 │證人周玉珍伊立民之證│得證明被告妨害自由之│
│ │述 │事實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徐佩詩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一般 器物罪嫌、第304條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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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