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018號
TPDM,100,簡,3018,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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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珈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1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珈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愷他命拾貳包(驗餘淨重貳柒點肆貳肆壹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簡要之事實:周珈佑明知愷他命(Ketamine)為第三級 毒品,不得無故擅自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4月1日下 午7、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附近之「凱悅KTV 」內,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琳」之成年女子,購 得價值新臺幣10,000元,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 而持有,並供己施用。嗣於100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在臺 北市、中山區○○○路與農安街口,為警在周珈佑駕駛車牌 號碼5831-A6號置物箱內扣得愷他命12包(淨重27.641公克 ,純質淨重24.0086公克)。
二、本案之證據:
㈠被告周珈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之自白。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 1003506Q號毒品鑑定書。
㈣現場照片14張。
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臺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各1紙。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考,其無故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惟持有時間不到2月,且確有供己施用之情,及犯 後坦白承認,態度尚稱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㈢末扣案白色結晶粒1包、白色細結晶11包經鑑定後,均含 有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4.3931公克(淨重4.4460公



克-取樣0.0529公克=驗餘淨重4.3931公克)、23.0310 公克(淨重23.1950公克-取樣0.1640公克=驗餘淨重 23.0310公克),共重27.4241公克,此有前揭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1003506Q號 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依法沒收。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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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