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連發
何國祥
呂宗保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一00年度簡字第一八七八號
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賭資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均應更正為「賭資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茲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賭資新臺幣貳 仟捌佰元」,均係「賭資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之誤寫,均應 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