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144號
TPDM,100,易,1144,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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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華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6
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翁華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共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翁華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9 年4 、5 月間,化名「陳汪國隆」,分別向友人賴貫瑜(成 年)、陳筱瑜(成年)、徐嫚莉(已滿18歲)佯稱:其現正 於桃園市經營酒店,亟需擴大規模,如投資入股、繳交稅金 ,可低價買得股份,且每月可分配獲利云云,並且承前犯意 ,接續向賴貫瑜詐稱工程款遲未收到需借錢周轉,待次月收 款後會如數償還云云,致使該3 人各陷於錯誤,分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陸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翁華墩本人 (共計新臺幣--下同--183 萬8,000 元),惟翁華墩先後取 得前揭款項後,並未按承諾分派紅利或還款又避不見面,該 3 人始知受騙,而於99年9 月間報警處理,方知上情。二、案經賴貫瑜陳筱瑜徐嫚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翁華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0 年7 月18日準備及審理程序 中自白不諱,證人即告訴人賴貫瑜陳筱瑜徐嫚莉復於警 偵訊中證述遭詐騙款項情節明確,並有賴貫瑜提出交款後與 被告通話而經檢察事務官勘驗確認無訛之勘驗筆錄存卷可憑 ,被告於本院坦認為其所言,足以佐證告訴人之指述屬實, 是已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 告確係分別詐騙賴貫瑜陳筱瑜徐嫚莉3 人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得手,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該犯行均堪以認定 ,自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詐得賴貫瑜陳筱瑜徐嫚莉3 人款項之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共3 罪)。被告先後 以投資及借款為由詐取賴貫瑜之款項,時間緊接、手法類似 ,顯係基於同一詐騙犯意接續而為,僅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 益,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足。被告所犯該3 罪,犯意各別、 行為不同,自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利用與告訴人3 人之 交情詐財,造成該3 人金額非少之財物損失,犯罪情節非輕 ,但犯後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表達悔意,並允諾陸續歸還 款項,態度尚可,但迄至本案辯論終結為止均仍未歸還,參 酌告訴人3 人當庭表示之意見,暨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騙金額高低、與被害人關係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彥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金額 │交款時間、地點│宣告刑 │
├──┼───┼──────┼───────┼──────┤
│ 1 │賴貫瑜│129萬元 │99年5 、6 月間│有期徒刑拾月│




│ │ │ │,在臺北市大安│ │
│ │ │ │區○○路103 號│ │
│ │ │ │旁統一超商前等│ │
│ │ │ │地 │ │
├──┼───┼──────┼───────┼──────┤
│ 2 │陳筱瑜│34萬9,000元 │99年5 、6 月間│有期徒刑柒月│
│ │ │ │,在臺北市中山│ │
│ │ │ │區美麗華百貨前│ │
│ │ │ │等地 │ │
├──┼───┼──────┼───────┼──────┤
│ 3 │徐嫚莉│19萬9,000元 │99年6 月間,在│有期徒刑伍月│
│ │ │ │臺北市中山區龍│ │
│ │ │ │江路與南京東路│ │
│ │ │ │口、南京東路某│ │
│ │ │ │捷運站等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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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