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133號
TPDM,100,交附民,133,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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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張嘉雯
被   告 潘聰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5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潘聰慶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張嘉雯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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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