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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