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藍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振標、游振昌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2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17,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