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17號
TCDV,99,重訴,317,201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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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藍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振標游振昌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2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17,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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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