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11號
TCDV,99,訴,2711,201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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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11號
原   告 賴吉源
原   告 賴文旺
原   告 賴柏江
原   告 賴畇任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旺
原   告 賴志聖
訴訟代理人 賴烜相
原   告 賴烜相
被   告 賴山即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
      (賴文瑞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山即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為被告賴玉瑞即被告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玉瑞即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於起訴後之民國 100年1月27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可憑,現由被告賴山擔 任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故本件訴訟被告賴玉瑞即祭祀公 業賴文記申報人自應由賴山即祭祀公業賴文記申報人承受訴 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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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