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富仁、紀忠富因99年度訴
字第2343號補償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