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343號
TCDV,99,訴,2343,2011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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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紀富仁紀忠富因99年度訴
字第2343號補償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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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