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27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新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1,1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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