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480號
TCDV,99,訴,1480,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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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0號
原   告 張燕雪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莊惠祺律師
      徐祐偉律師
被   告 白萬財
訴訟代理人 白鎧誠
被   告 白萬梓
訴訟代理人 蔣月梓
被   告 白萬鑫
訴訟代理人 白正義
被   告 黃陳娥
      葉永輝
      葉周鑫
      葉志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燉通
被   告 蔡連期
訴訟代理人 蔡連科
被   告 楊文騰
      白蔡桂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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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