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 告 張燕雪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複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莊惠祺律師 徐祐偉律師被 告 白萬財訴訟代理人 白鎧誠被 告 白萬梓訴訟代理人 蔣月梓被 告 白萬鑫訴訟代理人 白正義被 告 黃陳娥 葉永輝 葉周鑫 葉志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燉通被 告 蔡連期訴訟代理人 蔡連科被 告 楊文騰 白蔡桂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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