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60號
TCDV,98,重訴,460,20110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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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進添
視同上訴人 黃石德
      黃進忠
      黃進財
      葉黃明珠
      黃俊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石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235,8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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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