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704號
TCDV,100,除,704,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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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華亞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俊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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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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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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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晨工程有限公司陳│台灣土地銀行西台中│100年1月31日│104,738元 │BYA0000000 │ │
│ │建均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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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亞化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