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柯金利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被 告 吳重穎被 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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