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任何瑞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興
被 告 施柏存
被 告 林其義
戴瑛如
被 告 吳元得
許泰誠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萬春
被 告 陳忠暐
于克強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于誠身
于張燕麗
被 告 黃瀞儀
王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林其義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 國100年8月3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