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30號
TCDV,100,訴,830,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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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任何瑞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興
被   告  施柏存
被   告  林其義
       戴瑛如
被   告  吳元得
       許泰誠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萬春
被   告  陳忠暐
       于克強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于誠身
       于張燕麗
被   告  黃瀞儀
       王金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林其義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 國100年8月3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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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