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23號
TCDV,100,訴,723,201108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 訴 人 黃添枝
上 訴 人 黃添興
上 訴 人 黃添億
上訴人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添進
被 上訴人 吳明諺
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23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