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37號
TCDV,100,訴,637,201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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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萬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573,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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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