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宇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良邦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
167,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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