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176號
TCDV,100,訴,2176,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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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76號
原   告 邱詠森
被   告 謝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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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