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060號
TCDV,100,訴,2060,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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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清
被   告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358元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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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鎰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