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39號
原 告 鍾仁舫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林岳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4段214巷5弄16號5 樓,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無 管轄權。又本件兩造買賣不動產所在地係坐落南投縣國姓鄉 ,買賣契約履行地亦在南投縣國姓鄉(陳品少地政士事務所) ,且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復未訂有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之約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第12條等規 定,本件訴訟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始為妥適。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況依原告訴狀第4頁記載其 起訴之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可見原告僅係 誤向本院遞狀起訴而已,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