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31號
TCDV,100,訴,1831,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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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黃靖媛即黃素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受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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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