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5號
TCDV,100,訴,165,2011081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張懷瑄
蔡怡珍
王紅秋

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