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27號
TCDV,100,訴,1627,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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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27號
原   告 高淑惠
被   告 永順發房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鶴
訴訟代理人 黃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起訴狀繕本未經合法送達被告,致生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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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順發房屋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