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雄
原告與被告鄧喬夫間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鄧喬夫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鄧喬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6,46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
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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