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63號
TCDV,100,補,1163,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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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賴明伯
被   告 羅思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
國100年度司促字第287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1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983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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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