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景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李阿雲發支付命
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2819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