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賴榮洲
賴萬來
被 告 黃銘興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