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55號
TCDV,100,補,1155,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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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賴榮洲
      賴萬來
被   告 黃銘興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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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