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孔明
送達代收人 江昭燕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川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93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265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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