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睦昇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517,3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44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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