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九О號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燦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吳寶秀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欽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七十七萬四千七百元,及其中新臺幣四十三萬九千元自 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其中新臺幣三十三萬五千七百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 日起,均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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