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呂世偉
被 告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
有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