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葉春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豐等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7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2份(載明:訴之聲明、
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