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37號
TCDV,100,補,1037,2011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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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吳林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曹清雲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2,12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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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