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黃律榕即黃素珠代 理 人 賴宜孜 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遇春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許富順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明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黃律榕即黃素珠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律蓉即黃素珠前因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3日 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 度消債聲字56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 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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