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請人 連得金
即債務人 之3號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坤庭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趙叁宏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賴良茜
相對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連得金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 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0年8月31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
┌─┬──────────────┬────┬───┐
│編│不 動 產 標 示 │面 積│權 利│
│號│ │平方公尺│範 圍│
├─┼──────────────┼────┼───┤
│ │土 地 坐 落 │ │ │
│1 ├──────────────┤68.61 │全 部│
│ │桃園縣八德市○○段1138地號 │ │ │
├─┼──────────────┼────┼───┤
│ │建 物 門 牌 │ │ │
│2 ├──────────────┤135.60 │全 部│
│ │桃園縣八德市○○里○○街5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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