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0年度,7號
TCDV,100,智,7,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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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永森
      張允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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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