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13號
TCDV,100,建,113,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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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冠億企業社即王子彬
原   告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蓁
原   告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國忠
被   告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元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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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彥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