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盧政雄
即 收養人 陳藝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徐承安
法定代理人 徐利員
蔡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二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盧政雄、陳藝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收養人盧政雄、陳藝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 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