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594號
TCDV,100,司票,3594,201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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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9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侯鈺蓁
相 對 人 陳友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 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 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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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3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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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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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10月7日 │160,000元其中 │100年7月7日 │100年7月8日 │一一點一一 │無 │ │
│ │ │137,984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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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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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