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584號
TCDV,100,司票,3584,201108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謝乙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 )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3584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93年3月23日 │320,000元其中 │98年7月9日 │98年7月10日 │八點二三 │無 │ │
│ │ │181,509元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