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56號
TCDV,100,司拍,356,201108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高映興
相 對 人 廖黃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 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基於票據所生權利。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0年3月2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按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按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 伍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黃貴美,1分之1。 嗣債務人廖黃貴美於9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3月26日。詎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0,000元及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相 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