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48號
TCDV,100,司拍,348,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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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周大方
相 對 人 廖美珍
相 對 人 廖峻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翠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10月2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5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0月15日至112年10月14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翠玉
而債務人王翠玉於8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 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10月28日,應按 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嗣債務人王 翠玉於96年12月29日死亡,該抵押物於96年12月29日移轉登 記與相對人廖美珍廖峻晟。詎自100年3月28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0,505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繼承系統 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廖美珍廖峻晟雖為抵押物之繼 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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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