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0年度,14號
TCDV,100,司執消債清,14,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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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宜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蔡宜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民 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2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 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 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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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