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宜殷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對人(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代 理 人 李軼倫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玉惠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蔡宜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民 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2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 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 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 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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