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愛妹、陳文進、張陳久妹、陳楊美玉
、陳宗緯、陳泳瑾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茂發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陳茂發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