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693號
TCDV,100,司促,31693,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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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6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萬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愛妹、陳文進、張陳久妹陳楊美玉
陳宗緯陳泳瑾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茂發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陳茂發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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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